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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F5034613XX/2025-0182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8-11 发布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汶审服撤听告﹝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8-11 17:54 信息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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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汶审服撤听告﹝2025﹞3号

 

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详情信息见附件)及利害关系人: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蔡香云关于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冒用其身份证号码取得登记的投诉举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取得设立登记。举报人从未注册过这些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人也没有任何联系。举报人提交了申请承诺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随后,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访上述单位登记时注册地址所在村委或者其本人,经调查询问,上诉11人均未使用蔡香云女士身份证号办理过营业执照。且所有当事人及见证人均称未申请上述个体户登记注册,本地也无相关个体户开展经营,且与蔡香云无任何关系。由此,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

综上,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取得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7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蔡香云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3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92370830MA3K205G4Q11家个体工商户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修波       联系电话:0537-7251966   

 

附件:11家个体工商户详情信息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811日    

11家个体工商户详情信息.docx


信息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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