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 |||||||||
机构全称 | 机构性质 | 经费来源 | 队伍编制状况 | 主体类别 | 执法职责和权限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投诉举报电话 | 备注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 行政机关 | 全额拨款 | 行政编制 | 职权执法 | 贯彻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汶上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汶上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人责任,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事项的落实工作,承担汶上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李伟 | 汶上县明星路2280号 | 0537-12369 | |
汶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全额拨款 | 事业编制 | 委托执法 |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日常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领导,依法行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 张涛 | 汶上县明星路2280号 | 0537-123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填写要求:1.要将本单位全部执法主体汇总到本表上;机构全称应使用规范全称; 2.机构性质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者其他性质; 3.经费来源填写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者其他来源; 4.队伍编制状况机关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 5.主体类别填写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 6.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在备注中写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