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事前公开 > 委托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830660184247P/2025-01534 组配分类: 委托执法信息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7-30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5-07-30 11:29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分享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洪磊

      址:汶上县九华山路5

受委托单位: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型鹤

      址:汶上县九华山路中段路南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权。

委托执法范围

汶上县辖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职权,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执法职权。

受委托方统一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的城市容貌、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管理、渣管理、境保护、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受委托方在委托的执法权限内执法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职权。

3、对受委托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方的责任

1、受委托方在委托的执法权限内执法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及责任。

2、受委托方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

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健全各项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运作,树立良好形象。

3、受委托方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委托内容行使职权,接受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双重考核。

五、委托期限

2024812027731日。委托期限内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相应的委托事项随之变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汶上县司法局备案。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