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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266/2025-01722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体育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教育和体育局不罚轻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25 10:20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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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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