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汶审服撤听告﹝2025﹞1号
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刘建民关于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提交了申请承诺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笔记鉴定报告(山东浩德[2025]物证(文)鉴字第279号)等资料,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建民身份信息取得2010年06月25日设立登记。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的登记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未在登记住所汶上县郭仓镇驻地经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冒名身份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由此,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
综上,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建民身份信息取得2010年06月25日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5月22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刘建民公司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刘建民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拟决定:
撤销刘建民在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中的股东、监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1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汶上县建新门窗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修波 联系电话:0537-7251966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