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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洋诉济宁市显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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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显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洋(申请人)申请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2006]188号)第十六条,《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宋洋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显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起至2025年 2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9019.5 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477.38元; 3、拖欠的工资3031元; 以上共计:35527.8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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