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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285990/2025-01344 组配分类: 结果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应急局2025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30 15:25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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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6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 2025630日 

案件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其他

1

(鲁宁汶) 应急罚〔202523

山东湘硕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B

山东湘硕化工有限公司

913703057784453184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

202566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2

(鲁宁汶) 应急罚〔202520

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焊人员上岗作业案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焊人员上岗作业

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00号第B

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91370521MA3M9WWC03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

2025530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3

(鲁宁汶) 应急罚〔202518

汶上县博泰服装有限公司东和园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8号第A

汶上县博泰服装有限公司东和园分公司(李学红)

340121198010150726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2025522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4

(鲁宁汶) 应急罚〔202525

山东汶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未建立并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罚款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8号第A

山东汶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70830MA3QPE5532

*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整

2025623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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