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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存勇诉淄博昱辰商贸有限公司开庭通知书(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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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昱辰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林存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953.62元(7359.42元×11个月);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594.2元(7359.42元×10个月);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7750.72元(7359.42元×16个月);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8313.04元(7359.42元×12个月);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7919.32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7033.8元(148.12元/天×住院25天+148.12元/天×出院后90天);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00元、残疾器具费3000元;9、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3年11月1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10、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案件仲裁开庭之日解除;1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份期间的病假工资、生活津贴97880.28元(7359.42元×70%×19个月,病假工资、生活津贴暂计算至2025年6月份,实际支付应计算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1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11月份至今的社会保险费;1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78.26元(7359.42元×3个月)。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在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汶上县中都街道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2楼2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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