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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078G/2025-00868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08 14:32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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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县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记录方式

第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执行、送达、移交、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过程的跟踪记录,有效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主要有:

(一)文字记录,包括行政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材料;

(二)影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记录。

前款文字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衔接等工作。同时,可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重点环节采用相应的记录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章启动环节

第四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五条对上级交办、督办的违法案件的办理,应当记录收文时间、办理情况。

第六条需立案查处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可采用文字记录。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七条调查取证工作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勘查、测量的,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或者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的,由鉴定机构、测量单位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或勘测报告等。

第四章审核决定

第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报告案件来源、调查过程、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召开案件内部会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和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提交自然资源局进行案件会审〈法制审核),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法律文书应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适用的法律条款要明确具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第五章送达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文书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可交代收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采取电话录音、短信、屏幕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采取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传真号码。

(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凭证。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采取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保存相关书面资料,以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情况做好文字记录,对当事人未按时限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必要时可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中规定结案条件的,可以结案。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依法移送,并做好移送相关文字记录。

第六章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做到四个严禁:

(一)严禁不按规定对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严禁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严禁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文字、音像资料;

(四)严禁故意毁坏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制度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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