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住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汶市监罚告〔2025〕192号《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汶上县明星路中段开元大厦1006办公室)领取汶市监罚告〔2025〕192号《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汶市监罚告〔2025〕192号
李浩: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适度的惩罚,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本案中,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应考虑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上所述,拟对你处罚如下:处罚款33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孙春花 庞国平 联系电话: 0537-3318211
联系地址:汶上县明星路中段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