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4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 2025年4月30日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其他 | 1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11号 | 济宁辰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案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济宁辰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EHWX48M | 刘传洪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 2025年3月3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2 | (鲁宁汶)应急罚〔2025〕8号 | 济宁市万有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行为等案 | 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行为等 | 罚款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79号第C档 | 济宁市万有化工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T7LMK8F | 潘英亮 |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整 | 2025年3月24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3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7号 |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7号第1档 |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 91370983166600743U | 雷明涛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 | 2025年3月18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4 | (鲁宁汶)应急罚〔2025〕13号 | 山东仲良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案 | 未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罚款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8号第A档 | 山东仲良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P32NR46 | 贾明清 |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整 | 2025年4月21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5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14号 |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9号第A档 |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 | 91370800683222904P | 梁乙峰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 2025年4月24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