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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285990/2025-00832 组配分类: 结果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5-02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应急局2025年4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02 09:08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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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4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 2025430

案件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其他

1

(鲁宁汶) 应急罚〔202511

济宁辰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案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

济宁辰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91370830MA3EHWX48M

刘传洪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2025331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2

(鲁宁汶)应急罚〔20258

济宁市万有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行为等案

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行为等

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79号第C

济宁市万有化工有限公司

91370830MA3T7LMK8F

潘英亮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整

2025324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3

(鲁宁汶) 应急罚〔20257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7号第1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91370983166600743U

雷明涛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

2025318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4

(鲁宁汶)应急罚〔202513

山东仲良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案

未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罚款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8号第A

山东仲良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91370830MA3P32NR46

贾明清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整

2025421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

5

(鲁宁汶) 应急罚〔202514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9号第A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

91370800683222904P

梁乙峰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2025424

处罚完毕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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