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 ||||||
申报条件 | 1.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证—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 ||||||
申报条件 | 1.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证—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 ||||||
申报条件 |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 4. 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5.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 是 | 1 | 否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4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 是 | 1 | 否 | |||
5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是 | 1 | 否 |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是 | 1 | 否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是 | 1 | 否 |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证—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7211836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 ||||||
设定依据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是 | 1 | 否 | |||
3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是 | 1 | 否 | |||
4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5 |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 是 | 1 | 否 | |||
6 |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7 |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是 | 1 | 否 | |||
8 |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是 | 1 | 否 | |||
9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证—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破产清算、合并、分立解散的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营业执照 | 是 | 1 | 否 | |||
2 |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是 | 1 | 否 | |||
5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是 | 1 | 否 | |||
6 |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 是 | 1 | 否 | |||
7 |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提交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8 |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 是 | 1 | 否 | |||
9 |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归档—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六、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是 |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为民服务中心 |
二十七、食品经营许可补证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表1份(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补证损坏的需要提交许可证的原件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八、食品经营许可撤销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食品经营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食品经营许可撤销申请表1份(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二十九、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 是 | 1 | 是 |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1 | 否 | ||||
5 |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三十、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1份(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三十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受理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
设定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35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17条。
| ||||||
申报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局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6629901 | 投诉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发放;专人送达; | ||||||
受理地址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三十二、食品小餐饮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二、二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登记表; | 是 | 1 | 是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人 | 路峰 | 联系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 ||||||||
备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amr.shandong.gov.cn/col/col100833/index.html |
三十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十五条、十六条 | ||||||||
申报条件 |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登记表;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 是 | 1 | 是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人 | 路峰 | 联系电话 | (0537)6629901 | ||||||
结果送达 | 杨店便为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 ||||||||
备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amr.shandong.gov.cn/col/col100833/index.html |
三十四、采伐林木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受理窗口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申报条件 |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采伐确因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需要,且项目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文件;②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采伐量在规定采伐限额内; 2、未发现采伐林木存在权属争议;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已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不得批准采伐; 5、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6、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 纸质材料 | ||||
1 | 《林木采伐申请表》,需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 | 是 | 1 | 是 | |||||
2 | 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的,提供《林木权属证明》) | 是 | 1 | 是 | |||||
3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 | 是 | 1 | 是 | |||||
4 | 采伐疫区林木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林木的,还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的规定实施检疫,提供产地检疫证明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人 | 张建林 | 联系电话 | 13954760877 | ||||||
结果送达 | 杨店镇便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