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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MB2809225Q/2025-00824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中都街道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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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中都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30 11:12 信息来源:中都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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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中都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执法  频次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检查方式备注
1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07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11月29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2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08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09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4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11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5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3700000625012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6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17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7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3700000625018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说明:执法频次由各单位根据检查事项实际情况确定执法频次(高/中/低)


信息来源:中都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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