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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5-00806 组配分类: 事前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2025年度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4-28 10:18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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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22年修订)等文件之规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ABCD),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中,风险等级A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餐饮环节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鲁市监发(2021)8号《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风险等级(ABCD),对全县餐饮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中,风险等级A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责任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开发区市场监管办公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食品流通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之规定,对全县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对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大型食品销售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计划对全县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600批次。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同时根据检查对象不同的风险等级开展检查工作,风险等级A级的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B级1-2次,C级不低于3次,D级不限次数。(责任单位:食品流通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据,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及工作需要,对药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六、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经营环节。1.医疗器械科要按照《济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及时填写更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分级汇总表》,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全县级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目录。2.重点组织对各辖区国家和省集采中选医疗器械配送企业、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既往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较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隐形眼镜、助听器、理疗仪、贴敷类产品等可家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医疗美容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检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4.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由县局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实施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由县局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实施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由各市场监管所组织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县局按照有关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本辖区内25%以上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二级、一级监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优先采用“盲抽盲检”的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减少人为干预。

(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节。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各市场监管所结合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的医疗器械“线下规范线上清网”行动,以社会关注度高、使用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为重点,组织对本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7、28、29、30、31、32条所列举的情形,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实施重点监管。计划县局对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市场监管所对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3年覆盖1次。(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七、信用监管监督检

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安排对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事项进行检查。(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八、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 11号)、总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4)65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按照省市局部署及需要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管理科、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九、直销、传销检查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涉及直销、传销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反不正当竞争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反不正当竞争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反不正当竞争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一、知识产权监督检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例》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及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知识产权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二、标准监督检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文件为依据,根据省市局部署及监管需要进行标准监督现场检查。(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三、广告监督检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及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十四、收费及价格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分别对流通领域商品价格执行情况、生产领域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公用企业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教育和卫生领域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物业公司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粮食领域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停车收费及价格执行情况日常检查等领域开展日常检查,按照省市局部署及需要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价格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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