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国医保办发〔2024〕33号)、《济宁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办规程》等有关规定,汶上县医疗保障局对自愿申请变更医药机构执业地点的医药机构进行了公开评估考核,经现场量化评估,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中心店、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吉市口店、中都街道南门社区第五卫生室、汶上瑷华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医(综合)诊所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经研究决定,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中心店、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汶上县吉市口店、中都街道南门社区第五卫生室、汶上瑷华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医(综合)诊所变更执业地点后,拟继续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统一管理。
附件: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5月4日
监督电话:0537-7727668
汶上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