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韩雪姣 (身份证号:370830198711****4X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汶上县市政路西段路北“佳君的店”设置医疗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汶卫医保〔2025〕01 号)保存的医疗美容器械,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因经其他方式均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汶上县或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卫医罚〔2025〕01号)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