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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414L/2025-0064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4-14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韩雪姣)

发布日期:2025-04-14 09:53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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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韩雪姣 (身份证号:370830198711****4X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汶上县市政路西段路北佳君的店设置医疗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汶卫医保〔2025〕01 号)保存的医疗美容器械,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汶上县或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 (汶卫医罚〔2025〕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汶上县卫生健康

           2025414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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