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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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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依法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汶上县主城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的区域。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汶上经济开发区全域、白石镇石材聚集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装配有柴油机在施工工地、港口、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三、实施时间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县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车辆。在县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及县域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7年7月1日起,县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3月21日印发的《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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