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监督部门 | 监督责任 | 项目监督权限 | 监督依据 | 监督范围 | 监督内容 | 监管方式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并负责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核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办法》等。 | 对标前审批、开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1.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2.开标报告。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 点,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监督。大中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督。3.中标及合同报告。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存档。 | 1.采取标前备案监督、标中过程监督、标后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2.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县级 |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并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核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