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11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2025年11月30日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其他 | 1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43号 | 济宁锦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等案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等 | 罚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0号第A档、第114号第A档 | 济宁锦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37083049421231XC | 付吉广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 | 2025年9月25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2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47号 | 山东瑞晴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 山东瑞晴化工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BY4MD5P | 何帅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 2025年10月17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3 | (鲁宁汶)应急罚〔2025〕48-2号 | 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案 | 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320号第A档、第26号第C档 | 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1370830765795896C | 刘海涛 |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41000)整 | 2025年11月5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4 | (鲁宁汶)应急罚〔2025〕48号 | 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案 | 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B档 | 刘道兵 | 370830***********7 | 刘海涛 |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 2025年11月5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5 | (鲁宁汶)应急罚〔2025〕48-1号 | 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案 | 未按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等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B档 | 田勇 | 370830***********8 | 刘海涛 |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整 | 2025年11月5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6 | (鲁宁汶)应急罚〔2025〕SG1号 | 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9”一般意外跌落事故案 | “3·19”一般意外跌落事故 | 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49号第A档 | 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DG8M97F | 张刘生 |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整 | 2025年11月19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7 | (鲁宁汶)应急罚〔2025〕SG1-1号 | 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9”一般意外跌落事故案 | “3·19”一般意外跌落事故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44号第B档 | 张刘生 | 370830***********8 | 张刘生 |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贰拾元(¥39420)整 | 2025年11月19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