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60L0XT;
住所:汶上县城圣泽大街中段路北(小楼二组);
企业法定代表人:崔曰香;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经营范围:建材、钢材、挂车配件、日用百货、化妆品、金银手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的销售。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事人崔曰香反映,发现其被冒用身份成立了名为“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举报人表示从未注册公司,与该公司也没有任何联系。举报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申请承诺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随后,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住所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经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冒用身份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由此,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该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被冒用身份成立公司,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情形。
综上,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崔曰香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1月25日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10月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崔曰香公司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崔曰香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当事人身份注册公司,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行审撤听告〔2025〕7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昌盛街7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或梁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 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汶审撤字〔2025〕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