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M11UQ4M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市政路东段路南(东和园小区南区);
企业法定代表人:范心童;
成立日期:2018年6月19日;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及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网络综合布线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图文设计;电子设备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安防监控设备的销售及维修。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吴潇关于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监事和股东登记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提供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进行视频身份认证。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其登记驻所未与其取得联系;拨打公司法人、代理人电话号码均未接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定其属于“公司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情形。
综上,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吴潇身份信息取得2018年6月19日监事和股东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9月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吴潇任职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吴潇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5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吴潇在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登记。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昌盛街7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或梁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 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决定书》(汶审服撤字﹝2025﹞5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