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事人崔曰香反映,发现其被冒用身份成立了名为“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举报人表示从未注册公司,与该公司也没有任何联系。举报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申请承诺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随后,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住所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经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冒用身份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由此,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该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被冒用身份成立公司,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情形。
综上,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崔曰香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1月25日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10月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崔曰香公司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崔曰香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当事人身份注册公司,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济宁山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修波 联系电话:0537-7251966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