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详情信息见附件):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蔡香云关于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冒用其身份证号码取得登记的投诉举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等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取得设立登记。举报人从未注册过这些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人也没有任何联系。举报人提交了申请承诺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随后,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访上述单位登记时注册地址所在村委或者其本人,经调查询问,上诉11人均未使用蔡香云女士身份证号办理过营业执照。且所有当事人及见证人均称未申请上述个体户登记注册,本地也无相关个体户开展经营,且与蔡香云无任何关系。由此,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
综上,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取得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7月10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蔡香云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蔡香云身份证号码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3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92370830MA3K205G4Q等11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济宁市汶上县新世纪路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昌盛街7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或梁山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 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汶审服撤字﹝2025﹞3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1家个体工商户详情信息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