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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房学敏(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20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房学敏的仲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