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10月)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填表日期:2025年10月31日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其他 | 1 | (鲁宁汶) 应急罚〔2025〕46号 | 汶上县金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案 | 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 | 罚款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54号第A档 | 汶上县金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3708307924947062 | 孙为生 |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整 | 2025年10月13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