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和股东设立登记一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和股东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吴潇关于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监事和股东登记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提供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进行视频身份认证。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其登记驻所未与其取得联系;拨打公司法人、代理人电话号码均未接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定其属于“公司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情形。
综上,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吴潇身份信息取得2018年6月19日监事和股东设立登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9月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吴潇任职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吴潇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当事人身份任命其为监事和股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吴潇在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5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济宁童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修波 联系电话:0537-7251966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