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村,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将《郭仓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郭仓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郭仓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原则。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镇、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负责人。
减灾救灾委成员: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组织办、武装部、应急办、民政办、自然资源所、农办、财税所、经管站、宣传办、派出所、环保办、文化站、市场监督所、卫生院、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指定全镇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单位职责
(1)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中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镇党政办: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质储备规划;会同镇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备案以及灾后重建计划申报工作等。
(3)镇财税所:负责编制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镇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4)镇经管站:负责编制村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村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6)镇宣传办、镇文化站: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7)镇组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8)民政办:负责组织教育、卫生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9)镇派出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镇纪委办: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负责全镇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2)镇环保办: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13)镇农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4)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15)镇武装部: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16)镇供电公司: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2.2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为镇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镇应急办牵头,镇组织办、镇派出所、镇财税所、镇民政办、镇农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分配捐赠款物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办牵头,镇农办、镇财税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环保办、镇民政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镇卫生院牵头,镇财税所、镇环保办、镇民政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镇农办牵头,镇财税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镇党政办牵头,镇民政办、镇财税所、镇经管站、镇卫生院、镇自然资源所、镇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由镇纪委办牵头,镇党政办、镇组织办、镇民政办、镇财税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镇宣传办牵头,镇应急办、镇文化站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镇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镇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向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镇救灾减灾办和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的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施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镇应急和上级应急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
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应急局和应急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应急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应急办立即向镇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办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镇减灾救灾委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镇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镇减灾救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镇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镇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镇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镇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镇应急办)组织、领导;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镇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特别多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特别多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特别多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镇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镇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镇领导、镇有关部门和上级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财税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各部门紧急调动救灾物资。
(6)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镇救灾捐赠活动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镇政府和应急办关于灾情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10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较多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较多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较多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镇政府领导下,由镇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镇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
(4)根据灾情需求,镇应急办会同镇财税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镇政府、镇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款。
(8)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踪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
b.因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
e.农作物受灾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救灾委副主任(镇应急办)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救灾委副主任(镇应急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县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确保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3)会同镇财税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镇应急办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6)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镇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灾害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镇应急办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镇应急办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乡镇的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至10月15日前,镇应急办统计、评估全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2 根据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办、财税所及时发放到位,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统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