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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078G/2024-01865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4-08-09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4-08-09 10:48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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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五)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及网上投诉方式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中公开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存、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三)办公场所应设置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数据等;

(四)需依法事后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九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要在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已经公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开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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