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麦收期间,我县国省道、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整洁、安全的公路通行环境,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农村公路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打场晒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县乡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碾压秸秆、倾倒垃圾、焚烧、设置障碍和堆放物品等,杜绝一切妨碍公路交通、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在公路打场晒粮的作业者,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当过往车辆紧急避让或压到粮食堆放物周围的石头、砖块、酒瓶、木棍及其他障碍物时,易造成交通事故。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的县乡道路禁止打场晒粮负总责,道路沿线的各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和路政管理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将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人员加大对全县农村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除一起,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蔓延。
六、对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物品、路桥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在主要公路上打场晒粮,妨碍执行公务的,县交通运输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协同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