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07日23时51分,汶上创*运输有限公司鲁H556**(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吨,实际车货总质量79.65吨,超限30.65吨,超限62.55%。
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1508071****、王**1508071****对鲁H556**(黄色)、鲁HH6**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汶上创*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30.65吨。
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向汶上创*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汶上创*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