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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4-00977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给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包装印刷者、广告发布者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4-28 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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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请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包装印刷者、广告发布者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禁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军”等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标识进行制售酒类产品。严禁冒用国家机关、军队名义售卖伪劣酒类产品。

二、严禁酒类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特供酒”;

三、严禁酒类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销售“特供酒”;

四、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和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在线上销售“特供酒”。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经营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五、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

六、禁止设计、制作、销售“特供酒”相关包装材料。

七、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管理,不生产销售“特供酒”等违规产品。

对生产经营“特供酒”等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将依据《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严厉行政处罚,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2345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 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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