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水利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樊庆河(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4〕第6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樊庆河与被申请人汶上县水利装饰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