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5023/2024-0039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4-02-19 发布机构: 康驿镇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康驿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19 09:45 浏览次数:
分享

康驿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保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知》 (农经发〔2019〕6 号 ) 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鲁自然资规发〔2020〕10 号 )汶上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汶农宅改字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款所称建造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迁建等。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镇政府应依法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无法分户扩建的;

(二)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 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三)一户多宅的;

(四)虽符合分户条件,现有宅基地面积满足分户扩建的;

(五)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

(三)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日内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公示(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管区审核。

第十五条 管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由管区总支书记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专班审批。村集体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镇政府整合农业农村、村镇建设、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资源力量组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专班,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村建办牵头、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镇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后,应当安排农业农村、规划村镇建设等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

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

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镇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镇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一户一档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开工前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住宅。村民建房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村规民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第二十 村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可优先选用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房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建筑风貌应与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及两侧既有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镇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镇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异址新建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村民可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监督管理

第二十 镇政府设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 镇政府建立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镇综合执法大队重点巡查国道、省道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各管区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落实属地责任,用好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把宅基地建房法规政策和自治管理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依规使用宅基地建房。村集体可建立建房保证金制度,特别是105国道和镇驻地主要道路两侧建议每户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两万元,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对不符合验收规定并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的,依法强制整改,费用从建房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一切违法乱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不服从村级管理的户及时上报镇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依法拆除

三十 镇政府建立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村承担主体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年内出现一起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纪委约谈村支部书记,出现两起违法建设行为的,绩效工资降低一个档次,出现三起及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问责村支部书记,直至撤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可成立3-5人组成的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小组,负责本集体成员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房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强行施工的,镇政府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停工。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所在村集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村集体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康驿镇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