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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481J/2024-03558 组配分类: 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机构: 白石镇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石政发〔2024〕21号白石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2-10 09:32 信息来源:白石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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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主体。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使用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书要在镇农办备案;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设施管护档案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镇农业办公室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项目所在村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

第五条 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破坏行为。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与项目村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七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保持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

第八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需设置管护员,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管护员的待遇由管护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管护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三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填写巡查记录表,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要求管护主体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专职管护员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必须完全服从村级和镇政府的领导,否则取消管护资格。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经费不足部分,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扩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年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维修材料、设备所需汽柴油,以及发放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镇政府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镇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督查内容,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巡查督导。各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白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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