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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4-02976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关于加大治理“三小”车辆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1-13 17:02 浏览次数:

井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治理“三小”车辆力度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三小”车辆治理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在充分吸纳您的建议基础上,按照市场监管局的职能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三小”车辆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具备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车辆)和机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 通过排查,我县无“三小”车辆生产企业。

对于“三小”车辆等低速电动车的监管,首先三轮电动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部分四轮电动车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是列入工信局管理目录的三、四轮电动车不但能挂牌而且也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所以市场监管局只能依法对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动车进行监管,核实生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均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查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是否按照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销售。同时督促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

二、着力宣贯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

重点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技术要求》(GB24155-2020)等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时跟踪了解《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电动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车用充电器、老旧蓄电池报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进度。压实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标准宣贯,完善配套措施,指导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切实推动低速电动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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