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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5XH/2024-0052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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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办字〔2024〕2号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15:11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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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办字〔2024〕2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汶上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县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灭火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4.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4.3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1.5  事故分类

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火灾等级标准分别为:

1.5.1  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2  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3  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4  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汶上县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和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掌握事件的全面情况,领导、组织、指挥火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场搜救被困人员,处置紧急情况,抢救转移受伤人员;

(2)组织、指挥、调动成员单位协调行动;

(3)根据预案要求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

(5)宣布火灾事故各个响应等级之间的转换;

(6)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总结报告。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调动火灾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县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工作。

(2)收集、汇总火情和具体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3)负责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以及慰问活动;

(4)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按县指挥部的指示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及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指导责任部门或属地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媒体采访现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做好火灾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2)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无关人员疏散,设立警戒范围,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安全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对嫌疑人员实行监控,依法进行事故侦查、侦破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做好死亡人员的亲属鉴定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应急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负责协调做好火灾扑救现场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提供火灾扑救各类支持;协调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力负责灭火,根据火情调集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控制火情;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具体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仓库、车辆等物体进行防护、转移,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危及周边地区人群的安全;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评估,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坍塌风险协助进行研判;协调各燃气经营企业为燃气类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易燃易爆场所、化工企业等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协调,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特殊专业现场技术支持。

(8)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伤亡和救治人员情况;做好事后的卫生检测防疫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交通物资运输工具,并保障火灾救援所需物资的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道路畅通。

(13)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江河、湖泊、水库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管理的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对着火区域路段的市政管网进行加压,并对着火地周围的水源情况进行检测,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4)县供电公司:负责根据现场事故的发展情况,对相关地区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保证救援行动顺利进行,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准备应急备用电源,保证现场指挥部工作顺利开展,并负责灾后电力修复工作。

(15)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做好火灾扑救媒体播报。

(16)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保障灾害现场公网畅通稳定。

(17)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参与火灾抢险工作,及火灾事故处置情况报告。

2.4  县指挥部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2.4.1  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灾及现场救援情况,调集消防救援力量;负责各参战队伍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在救援现场建立有线联络,确保救援队伍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制定具体火灾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的任务,指挥灾害事故现场救援行动。

2.4.2  技术支持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组成。负责协调易燃易爆场所、化工企业等发生火灾的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特殊专业现场技术支持;提供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有关设施资料,并对事故现场及损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遮掩,对有关妨碍灭火救援工作的建筑进行拆除;提供灭火水源、电力技术支持;及时对着火路段地下自来水管网增压,根据情况切断相应区域电源。

2.4.3  警戒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火灾救援道路畅通;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4.4  勤务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火灾事故单位及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掌握灭火救援所需物资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2.4.5  医疗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伤亡和救治人员情况;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卫生检测防疫工作。

2.4.6  气象组。由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2.4.7  秘书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火灾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火灾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

2.4.8  善后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火灾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涉及范围,负责对火灾事故周围空气和水源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3  预警和报告机制

3.1  预警发布

根据火灾事故类型、火灾发展速度、被困人员数量、涉及范围和灭火救援难度等因素将火灾严重性划分为四级火警(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三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事故)、二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事故)、一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事故),根据火灾预警等级进行发布。

3.1.1  一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事故),通常指农村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城乡多层民用住宅及其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发生的初起火灾事故,以及报警中不能确定的其它一般灾害事故。

3.1.2  二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事故),通常指党政机关、档案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广播电视楼、车站、码头、仓库(堆场)、财贸金融楼、高层和三级耐火等级以下的多层住宅、地下建筑、古建筑等发生的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发生的火灾或泄漏事故;缺水地区发生的火灾事故。

3.1.3  三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事故),通常指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候机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图书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劳动密集性生产(加工)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场所)发生的火灾或泄漏事故。

3.1.4  四级火警(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通常指灾害事故已经蔓延扩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辖区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队)不足,需要在两个以上消防救援大队或全省范围内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事故。

3.2  事故报告主体和报告人

3.2.1  报告主体

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事故报告主体,负责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报告,经县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消防救援大队、救援站,县公安局、乡镇(街道)派出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消防机构、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现场处置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报告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消防部门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出警的同时,立即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电话:0537-3107119)。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告后,现场核实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处置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火灾事故严重性和消防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火灾事故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机制(由一般火灾向特别重大火灾逐级响应)。

4.1  消防先期处置原则

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内部协作区,按照协作要求进行启动。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以消防救援队伍责任区队站处置为主。

4.2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一级火警)后,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由责任区队站出动,进行消防救援灭火工作。当Ⅳ级响应不能及时控制火险火势时,由责任区队站向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消防救援大队报告,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当火灾转化为较大火灾事故(二级火警)后,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批准,启动Ⅲ级灭火救援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求派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组。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按本预案要求集中,按县指挥部要求展开工作,积极组织、协调、落实各项灭火救援应急措施,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护、现场保护、火灾事故调查侦破、后勤保障等工作。当Ⅲ级火灾救援响应不能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市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经过紧急灭火处置,不能扑灭火险,火灾发展为重大火灾事故(三级火警)后,由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灭火救援Ⅱ级响应。我县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4.5  Ⅰ级响应

当发生的重大火灾转化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四级火警)后,由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灭火救援响应。我县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4.6  扩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伤亡人员较多,财产损失巨大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超出当地政府控制能力,采取一般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启动汶上县周边跨区域灭火救援协作机制,扩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措施,加大人力、技术、装备、物资、资金、服务等保障力度,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7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可判定为现场处置行动应急响应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总结事故救援经验,完善补充应急预案,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重新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5  应急准备

5.1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以消防救援大队为首战力量,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调集其他县(市、区)消防队伍为第一增援力量。县公安、应急、住建、工信、交通、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供电作为辅助力量,协助火灾扑救行动。

5.2  建立专家库

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处置专家库,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保持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火灾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3  加强宣传教育

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和发放手册及消防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预防火灾的能力。

5.4  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火灾安全事故多发的场所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更加详细的灭火救援预案,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5  开展应急演练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特别是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以上的场所要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全员、全程序的演练,全县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疏散演练,提高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人员疏散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消防执勤单位,在到达救援地之前采用常规频道(车台、手台)和无线电话方式通过大队指挥中心进行通信联络,到达救援地后统一采用常规频道(CH8信道)由现场指挥员进行调度指挥。各参战消防指挥员每人至少一部手台,备用电池和充电设施要携带齐全,满足作战需要。

6.2  后勤保障

(1)装备保障。各消防参战部队要做好个人防护装具、火场使用器材、特殊器材装备保障。

(2)物资保障。灭火救援战斗时间较长时,应做好油料、各种灭火剂的后勤保障。

(3)饮食保障。灭火战斗一时难以结束,战斗人员体力消耗大,应及时组织好食品、饮料的供应,保证饮食营养丰富、方便、充足。

(4)医疗救护保障。火场上发现受伤的群众及受伤的战斗人员,应迅速撤离火灾现场,到安全地带进行包扎、救护,由医疗保障组负责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

7  附则

7.1  奖励与处罚

7.1.1  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灭火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7.1.2  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隐瞒谎报的;

(2)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3)违抗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5)贪污、挪用、盗窃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6)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2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汶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区域相应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在火灾事故处置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确事项,由县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7.4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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