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 年度行政处罚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行刑衔接 | |||||||||||||||||||||||||||||||||||
立案结案 | 处罚程序 | 处罚决定 | 不罚轻罚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被复议数量 | 被复议纠错数量 | 被诉讼数量 | 诉讼败诉数量 | 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数量(此栏公安机关填写移交给执法部门的案件数量) | ||||||||||||||||||||||||||||||
立案数 | 其中立案已结案数 | 其中立案未结案数 | 立案号(只写本季度首末立案号) | 简易程序案件数量 | 普通程序案件数量 | 其中组织听证案件数量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元) | 不予处罚案件数量 | 不予处罚金额(元)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减轻处罚案件数量 | 减轻处罚金额(元)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
二、使用已与省级层面对接数据的自建系统部门 | ||||||||||||||||||||||||||||||||||||||||
…… | 农业农村 | 44 | 44 | 0 | 汶农立(2023)01号-44号 | 44 | 0 | 27 | 17 | 130405.8 | 0 | 0 | 0 | 0 | 0 |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3.立案号需填写本年度首个案件立案号至末个案件立案号,中间应连号(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连号,需备注说明)。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6)行政拘留。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6.不罚轻罚受益市场主体的数量统计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7.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情况统计以进入处罚立案程序的案件为准。8.县市区(功能区)填写“数据合计”“数据总计”。 |
(二)2023年度行政许可情况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正在办理数量 | ||
县农业农村局植物保护科 | 85 | 85 | 85 | 0 | 0 | 0 |
合计 | 85 | 85 | 85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三)2023年度行政强制情况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合计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 | |||
行政收费 (次) | 行政收费数额 (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 | 征收面积 (亩) | ||
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合计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五)2023年度行政检查情况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农业农村局质检科 | 100 |
农业农村局渔政科 | 66 |
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 | 183 |
合计 | 349 |
填写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一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