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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5XH/2023-03351 组配分类: 汶政发
成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政发〔2023〕9号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16: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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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20239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汶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5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1《汶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汶政字〔202154号)(WSDR—2021—0010006);

二、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5件)

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政办发〔201917号)(WSDR—2019—0020001)作出修改:

1.第十三条中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市、省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应当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2.第二十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3.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3年内不得参与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审计业务。 

4.有效期调整为202691日;

5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20002

)对《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汶政发〔20204号)(WSDR20200010002)作出修改:

1第七条中的(三)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征,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属单位代征。修改为(三)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属单位代收。

2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10003

)对《关于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汶政发〔20217号)(WSDR—2021—0010003)作出修改:

1.第一段中的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5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2110号)等精神修改为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2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2110号)等精神

2.有效期调整为2024515日;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10004

对《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汶政发〔20216号)(WSDR—2021—0010002)作出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精神修改为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精神

2.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二)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奖励:按照《汶上县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奖励办法》(汶市监字〔201975号)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3.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1000元奖励。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10005

)对《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汶政发〔20229号)(WSDR—2022—0010002)作出修改:

1.第6条中的对成功招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我县落地建设的本地企业,依据《汶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汶政字〔202154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修改为对成功招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我县落地建设的本地企业,依据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2.第19条中的深化放管服综合改革修改为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牵头单位增加县政府办公室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10006

以上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2.《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3.《关于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根据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4.《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5.《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39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机关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合本县实际,实行全面审计;对4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绩效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工程结算情况;

(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汶上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机关做好配合。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的做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相关资质,对其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负责。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共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县审计机关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审计机关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创新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新技术手段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预)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县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8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9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汶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汶政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区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容器内收集、运输、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费中的垃圾清扫、保洁费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

(二)城区暂住人口、县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营业厅、超市、美容、美发、洗浴、商店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

)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属单位代收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10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  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收取

第十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由县、(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2020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14日。

 

 

 

 

附件3

 

关于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双招双引的战略部署,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全县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2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2110号)等精神,在省市有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利用外资领域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进一步创新外资招引方式,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县投资金融机构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二、提高主导产业利用外资水平

充分发挥园区招商平台、企业招商生力军作用,精细包装项目、精准对接客商。在纺织服装方面,要充分发挥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合作关系,利用省市县促进外资政策,动员成立外资公司,以外贸促外资;在机械制造方面,要充分利用我县机械装备企业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以合作、合资、股权并购等方式吸引落地部分外资企业;在化工企业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外资背景,能够有外资注入企业通过评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积极性。在省市有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对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8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对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重点支持500强项目。对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外商投资项目,且纳入当年省市考核范围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3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名单为准。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制造业项目,县财政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五)落实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按自然年度内实际到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引荐中国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按自然年度内实际到账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引荐500强企业以外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按自然年度内实际到账金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实际到账外资达到合同外资总额的30%以上,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凡年度内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自20219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515日。我县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汶上县创新创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精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利商标授权(注册)统计在汶上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授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

(三)地理标志促进工程使用

(四)授权商标资助

(五)地理标志集证商标资助

(六)马德里国际商标资助

(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建设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专利微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品牌宣传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六)专利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六)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维护服务购买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三)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四)商标强县、商标强企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驰名商标奖励主要用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主要用于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当年度授权的原始申请地址为汶上县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30%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上述资助项目每件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

(二)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转化前期引导。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新增的原始申请地址为汶上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可以申请新增战略新兴产业发明转化引导启动资金,每件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产业化效果明显的,可申请验收转列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根据县政府年度商标发展规划实施粮油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工程,由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新注册一般商标资助0.03万元/件。不包含第()项出资购买服务注册的商标。

)新增地理标志集证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奖励1万元/件。不包含第()项出资购买服务注册的商标。

)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支持省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产业专利微导航,择优给予每项最高2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奖励。企业通过纳入汶上县统计的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发明专利质押额度300万元/件及以上,并通过质押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按照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我县企业专利产业化,对我县原始创新发明专利实施并获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全面负责维权援助,维权援助经费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

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汶上县开展代理业务,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6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奖、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十九条  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汶上县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汶上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8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汶上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汶上县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汶上县商标资助和奖励办法通知》(汶市监字2019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牢牢把握产业立县、制造强县不动摇,积极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全市打造231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战略部署要求,按照紧盯前沿、沿链谋划,龙头牵引、培育壮大,打造生态、集群发展的思路,瞄准高新、高端、高效方向,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支撑,以助企攀登为保障,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升级、优质企业培育、产业数字赋能、技术管理创新、安全绿色制造、服务保障提升六大工程,提全县工业经济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具有汶上标志、全国有影响力的主导产业集群,奋力开创新时代制造强县建设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2026年,集群能级显著提升,高端装备产业实现两个百亿级目标,绿色化工产业实现从百亿级向200亿级裂变倍增,纺织服装产业达到百亿级目标。产业体系更加完善,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产业链上中下游衔接协同更加紧密,集群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支撑作用持续增强,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7%,制造业成为支撑汶上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和压舱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主导产业升级工程,构建高能级产业体系

1.做强三大优势产业。高端装备产业。聚焦整机+零部件发展方向,积极融入济宁市高端装备产业链条,依托金成技术、李尔汽车、华力机电等企业,重点发展工程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三条产业链,打造百亿级中国工程机械配件之都、百亿级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争创省级高端装备重点产业集群。绿色化工产业。拓展延伸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两条产业链,重点布局发展高端催化剂、电子化学品等竞争力强的产品,实现化工产业裂变倍增。纺织服装产业。以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自主品牌为主攻方向,拓展设计研发、检验检测、品牌销售等领域,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提升汶上制造影响力,擦亮中国休闲服装制造名城品牌。(牵头单位: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2.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产业前沿,做强新风光电子、中科新材料、宇宁医疗等企业,加快集聚关联企业,壮大新兴产业规模。超前谋划智能电子装备产业,规划布局对外合作产业园区。抢抓数字经济新风口,培育壮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加速实现数字产业化新突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牵头单位: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开发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各乡镇、街道)

3.改造提升石材产业。优化完善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压减整合效果,加快企业集中入园。聚焦提高石材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积极发展复合板、薄板及超薄复合板、石材建筑构件等多功能型产品。加大环保、安全监管力度,大力培育规模化石材废渣废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推动石材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锈石综合利用产业基地,打造中国锈石之乡(牵头单位:县石材产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白石镇、苑庄镇)

(二)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构建多层次企业体系

4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开展龙头企业培育计划,一企一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投资合作等方式,引进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集聚关联配套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带动作用强的领军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服装产业集聚发展,经我县备案认可的服装加工龙头企业(核心厂)对行业内小微服装企业(30人以上)进行合作扶持,使其成长为该核心厂的单品精益化工厂(附属辅助工厂)且产值和税收在我县实现,达10家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核心厂)10万元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5加强重点企业梯队培育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力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股改上市坚持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理念,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和效益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推进其逐步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大力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对首次纳统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济宁市攀登工程的企业,完成协议攀登目标的,按照协议内容兑现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6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力度。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领军企业,坚持建链、强链、补链,积极开展中介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驻点招商。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核心城市对接,主动参与产业共建分工协作,推动功能相关、产业相连、要素相融的大项目落户我。对成功招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我县落地建设的本地企业,依据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数字赋能产业工程,构建高效能智造体系

7提升工业互联网基础能力。加快推动5G、物联网、大数据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以生产现场网络改造、设备互联互通、上云上平台等多形式的数字化普及行动。鼓励各行业企业应用ERPMESSCM等数字化软件,开展生产设备设施数据采集、互联互通等基础环节改造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企业内网升级改造,推进标识解析应用,加快提升企业生产设备联网率。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各乡镇、街道)

8.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加速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每年推动20家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广一批设备上云、流程上云典型应用案例。培育华力机电鸿瑞轩服饰等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场管理、远程服务等应用,强化互联网平台在智能制造中的作用。推广工业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南,提升工业领域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支持企业进行工业互联网改造在我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改造,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且软件投入不低于总投资额10%的,经验收后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技术改造扶持政策的除外对入选省级5G产业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9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以制造智能化和产品智能化为主攻方向,加快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服务商,每年完成30家企业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针对企业生产装备、生产过程和生产服务关键环节,加快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每年实施10以上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0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加快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媒体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和服务企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商、网红等新业态,给予租金流量等补贴支持积极引进和培育数字化改造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工程服务商和智能装备系统集成企业,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诊断调研和方案设计等系列服务。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企业对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业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四)实施技术管理创新工程,构建高水平创新体系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龙头企业合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各类创新平台的奖补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强县战略实施若干重点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汶发〔20207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2加大企业融合创新支持力度深入推进企业精益生产、品牌培育示范工程。宣传推广先进管理理念,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活动评比。鼓励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企业立足优势产品,加大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华城百灵、爱丝制衣、鸿瑞轩服饰等企业深化与优衣库、利郎、安踏等战略合作,参与品牌设计、研发、销售等供应链管理,推动企业由OEM(代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转型。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13实施产业链共性技术创新计划。依托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合作实体支持上下游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相互合作,共同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参照揭榜挂帅等方式,围绕薄弱环节、关键技术、基础工艺、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等方面,在工程机械、电力储能装置、新医药、新材料、绿色化工、汽车零部件、工业互联网、工业机器人、工业软件等领域,组织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攻关能力。对通过逐级申请,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省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实施安全绿色制造工程,构建高标准管理体系

14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推进制造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加大落后产品、工艺及装备淘汰力度,特别是加大涉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淘汰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控制限制类产能,禁止安全生产水平低、风险大的项目进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发展管控。(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经济开发区、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5.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安全高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采用机器换人,推进智能化制造无人化工厂建设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大力推进两化融合,鼓励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建设智能工厂、智慧园区,切实提升制造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16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全面推动绿色制造,以化工、建材行业为重点,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绿色生产。深入推进资源节约,推动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节水、节材改造。强力推进煤矸石、粉煤灰、锯泥等固废综合利用,实现绿色高效低碳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六)实施服务保障提升工程,构建最优发展环境体系

17强化土地能源保障。全面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努力破解要素瓶颈制约,实现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产出效率,开发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亩均税收、亩均值等指标引导实施用地、用能、用水、排污等要素差别化配置,通过正面激励和反向倒逼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厂房)利用效率,加快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积极争取省级能耗收储指标,通过市场竞购途径储备指标。统筹开发区和化工园区蒸汽、天然气供应,研究布局稳定的蒸汽、电力供应保障来源。(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开发区、县规划事务中心)

18强化人才、财政金融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精准对接。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工队伍。规范行业用工秩序,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为企业创造相对公平的用工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尊重劳动者、尊重首创精神的良好氛围。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重点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重点企业、产业项目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行业研究和金融创新,开发符合制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挂牌上市、企业债权融资、基金融资、应急转贷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获得率。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积极培育、全力扶持上市挂牌意愿强烈、符合上市挂牌条件或经过发展能快速达到上市挂牌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依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汶政字〔201918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作用,积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鼓励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元集团、汶源集团)

19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深化商事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改革,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强化自然资源、税务、电力等涉企信息数据共享,加快构建全企业大数据平台。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

20.持续推进助企攀登。开展百人助百企活动,充分发挥驻企干部作用,围绕企业问题诉求、专班推进解决,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引领,切实提升服务精准度、及时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惠企政策宣传主题活动,梳理各级优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百米,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

21.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园区基础服务设施,加大职工公寓、幼儿园、学校等投入,解决引进高端人才及职工子女入托入学等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和环境。通过政府引领、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装备制造产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表面处理公共服务平台、服装行业设备共享平台等,实现设备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性投入。(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作用,整合相关指挥部力量,实体化运作,建立起产业专班谋篇布局、招商专班招大引强、园区载体落地建设三位一体抓产业、抓制造业、抓项目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

(二)加强舆论宣传。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制造业发展,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全县上下共同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制造强市建设汶上县指挥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奖励收入应纳税款由获得奖励对象依法缴纳。

(三)本意见自202212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23日。此前相关文件政策内容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3〕9号 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汶政发〔2023〕9号 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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