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政策享受优待。
2、现役军人子女严格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
3、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不具备到校学习的,在征得监护人认可的情况下由普通中小学提供送教服务。确保我县除经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外,所有残疾儿童少年均在籍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