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文号:汶卫医催【2023】4号
被催告人:李秀记(性别:男;身份证号:370830197103****11; 民族:汉族;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金海小区1号楼1单元102号;联系电话:1515376**28)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3 年2月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汶卫医罚【2022】0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请到汶上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21180.00)、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缴至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汶上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卫生监督五科(汶上县卫生健康局7楼7011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地址:汶上县明星路南段2355号
联系电话0537-7837966
附件:《催告书》(汶卫医催【2023】4号)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