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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7574765290/2023-0422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发改〔2023〕69号关于规范全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31 15:58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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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26)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关于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113)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及认定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本文收费项目为托育费,托育费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乳儿班最高每生每月1100元,其他班最高每生每月800元。

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乳儿班最高每生每月1300元,其他班最高每生每月1000元。

对于实行半日托、计时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全日托托育费标准的60%计算。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乡区域、服务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机构具体托育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

服务性收费应以方便婴幼儿托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收费行为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或半年收取。托育费退费按照《关于规范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汶发改202156号)中有关退费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招生简章应写明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期间有收费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托育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其他托育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汶上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汶政办字〔202219号)执行。本通知自20239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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