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
(三)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管理,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
(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单位性质和工作实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两种方式。
(一)局机关、军休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除上述单位外,局机关其他各科室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核算。
第六条 计财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局机关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局机关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财务机构,不核算经费收支。
第七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计财科报送财务报表和分析。
第三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局机关编制部门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九条 局机关部门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各科室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计财科汇总;
(二)计财科汇总形成局机关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后,计财科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
(四)局机关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计财科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局机关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局机关实行预算控制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经办科室、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计财科根据研究确定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计财科负责编制局机关决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结余结转资金要与下年度预算编制紧密结合,确需保留的项目结余结转资金要编入下年度预算。各科室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减少项目结余结转资金。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财务管理核算的收入。局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支出是指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局机关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并按照规定限额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局机关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由计财科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或委托收款科室、单位保管。所有原始票据应当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局机关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项核算,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筹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第十八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落实原始凭证审核制度、备用金限时限额管理制度、资金支出分级审批制度等,做到资金用途、会计凭证、计财科理合法合规,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通过财务信息系统网络处理财务凭证、收支报表等,提高财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加强会计核算各类原始凭证管理。所有原始凭证要求填写准确、内容齐全,有关经济业务须附有效经济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各科室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规范各项人员经费的计提和缴纳管理。计财科根据政工科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发放工资津贴,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管理。局机关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计财科统一管理。局机关所有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批复的预算进行结算,不得结算与局机关无关的经济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支现金。建立现金日清月结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额度提取现金,每日盘点现金库存,核对会计记账凭证及现金日记账记录是否一致。财务盘点发现现金溢缺,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箱)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现金使用报备制。各科室或个人超出现金结算起点的对公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于业务发生前到计财科报备,否则不予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核对清理应付款,并严格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控制并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七条 健全各种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制定存货验收、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存货实物台账,及时、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类存货的收入、发出、耗用、库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盈、盘亏等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置、集中调配。固定资产购置以优化资产配置为原则,兼顾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在提报部门预算建议时,一并提报资产购置计划。执行中,各科室确需增加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计财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并进行资产核算。涉及调整预算的,应严格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不予报销经费。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登记、调配和变更,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因工作岗位调整发生资产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需要以旧换新的,应当办理交旧领新手续。调离局机关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未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的,政工科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处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计财科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处置,各科室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办公室、计财科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根据采购需要,应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坚持“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项目的,由项目实施科室、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计财科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实行采管分离原则,按照申请、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科室或者个人全过程办理业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务报告和定期分析制度。计财科会同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对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资产变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计财科报送财务报表及分析材料。计财科于每月10日前,编制局机关财务收支报表和分析说明。年度终了时,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计财科会同各独立核算单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财务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记账会计应与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出纳员、财物保管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编制或更改记账凭证,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财务负责人印鉴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或委托会计主管保管。印鉴使用时,须由印鉴保管人审核有关凭证并由其本人盖章。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网银密钥妥善保管、避免丢失被盗;
(四)银行支票、电汇凭证等票据应严加保管,使用人按照规定办理领用登记;
(五)填写、打印支票、电汇凭证要符合票据管理规定,支票存根要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领用支票需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缴销后即时从支票领用登记簿中划销。作废支票要做好登记,未入账的作废支票由出纳单独保管,年末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 各科室对外签订业务合同涉及财务开支的,应事前交由政策法规处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合同订立后,计财科应及时将生效后的合同文本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局机关涉及财务工作的部位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局机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调离,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及档案资料的移交。会计人员调离,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调离,由分管局领导监交。
第四十四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电子文档等应合理分类归档,由计财科专人负责(出纳人员除外),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档案要做到分类立卷、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加强会计电子文档管理,及时备份数据,严格管理、存放,不得随意修改和拷贝复制。禁止将会计信息服务器连接局外部网络,保证服务器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