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统计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汶上县公安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3、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4、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3、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4、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没收等行政处罚的。
五、办理期限
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案件: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2、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3、按照快速办理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违反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工作质量标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聋哑的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7、未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权利。
8、有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9、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认为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10、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11、违法行为人对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强制传唤、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和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12、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有权提出控告。
八、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内部监督
汶上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电话:0537-7937150
民生警务:9600110
(二)外部监督
民生服务热线:12345
办公电话和地址
办公电话:0537-7937110
办公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