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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3-02205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3-06-1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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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6-12 14:50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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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严格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

2、摄入过量铝元素的危害

国家禁止在制作发酵面制品时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公开报道显示,明矾是一种含铝添加剂,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来达到让面粉起发的作用。这样做出来的包子蓬松,颜色也更为鲜亮。但是明矾属于含铝添加剂,铝元素的摄入过量会对人体造成不小的伤害。铝具有聚集性,一经吸收后会进入体内大部分器官,主要大量积聚于骨骼,对大脑和肾脏也有损害,长期摄入铝会出现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反应迟钝等症状,另外会导致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对儿童则影响更甚,不仅影响儿童骨骼的生长,还会引起婴幼儿的神经发育受损导致智力发育障碍。

3、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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