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政策
帮扶明白纸
至2020年底,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但一些农户发展基础还比较脆弱,一些农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帮扶,容易返贫致贫。按照党中央要求,在过渡期(2021—2025年),我们建立健全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现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所享受的有关帮扶政策告知如下。
教育帮扶
一、学前教育阶段
家中有3-6岁学龄前儿童并有入园意愿的,适龄儿童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可享受资助政策,在其他幼儿园无法享受。
家中适龄儿童能够申请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助学金和免保教费。每年9月开学后,脱贫享受政策户到幼儿园领取《山东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请帮扶责任人帮助填写后于开学1周内向就读幼儿园提交,幼儿园负责审核把关发放。保教费由就读幼儿园免除,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全额免除;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5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300元/生/月),超出部分由脱贫享受政策户自行向幼儿园缴纳。助学金由幼儿园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按学期发放到专用资助卡账户,11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助学金,5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助学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和初中)
(一)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
学生可直接享受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无需申请,由学校直接免除学杂费,直接提供教科书。
(二)生活补助
申请享受生活补助。每年9月开学后,请帮扶责任人帮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学生或家长填写《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开学1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学校负责审核把关。由学校按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补助1250元的标准,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按照学期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卡账户,11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补助金,5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补助金。
(三)失(辍)学学生管理
家中有6—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除外)。如果发现有失(辍)学学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劝返的学生根据年龄和学习能力插班就读,建立学籍,接受义务教育。
(四)残疾儿童上学
请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址:汶上县宁民路605号 联系人:蔡丽娜 电话:6551175)做好入学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三、普通高中阶段
(一)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家中有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申请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学后,脱贫家庭学生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资助申请表》,9月底前向就读学校提交,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学费由就读学校免除,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全额免除;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800元/学期)予以免除,超出标准的要向学校缴纳。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向学生发放,按照学期发放到专用资助卡账户,11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补助金,5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补助金。
四、大学教育阶段(含高职)
我省实施了“高职院校专项计划”,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且参加当年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的,可以报名参加“高职院校专项计划”。
符合“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报名条件的脱贫家庭考生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职院校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可在省教育厅官网下载http://edu.shandong.gov.cn),并将《审核表》、户籍证明材料、建档立卡家庭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送县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名单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可参加相关院校的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
(一)学费免除(补助)
家中有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的,可申请享受免学费。每年9月开学后,在省内高校(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可在省教育厅官网查询http://edu.shandong.gov.cn)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本人要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9月底前向就读学校提交,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学费由学校直接免除,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超过8000元的,超出部分要按规定向高校缴纳。
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每年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地址:汶上县宁民路605号 联系人:刘传忠 电话:6551170)提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给予免学费补助,学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家中有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学时,脱贫家庭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9月底前向就读学校提交,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发放,学校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卡账户,11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补助金,5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补助金。
(三)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家中有大学(含高职)在读学生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可申请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脱贫家庭残疾学生新考入大学后,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部门(地址:汶上县德惠路498号 联系人:郭延光 电话:7290365)提出申请,填写《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以及县级残联部门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如果大学生本人为残疾人,则无需另外提供其他材料;如果大学生父母为残疾人,则需提供以下两种材料: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人证及低保证)。县级残联部门认定后,最晚第二年按照中专生2000元、大专生(高职)4000元、本科生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五、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免学费
家中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的,可直接享受免学费政策,无需申请,由学校直接免除。
(二)国家助学金
家中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年级学生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学后,脱贫家庭学生或家长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申请表》,开学1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按照学期发放到专用资助卡账户,11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补助金,5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补助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再享受该政策。
六、技工教育(不同于中、高职教育)
家中有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可以到全省承担精准帮扶任务的技工院校就读(具体院校、专业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并享受“五免一享”政策(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免费推荐就业岗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七、雨露计划补助
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均可享受这一政策。在本省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承担精准帮扶任务的技工院校的脱贫家庭学生,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核实后直接发放。在外省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每年的5月和11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雨露计划项目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学籍证明》(学校所在地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信网、学校学籍科出具的都可以),由县级帮扶部门负责审核。雨露计划补助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2月,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的补贴直接打到脱贫享受政策户支农惠农“一卡(折)通”,各1500元。
健康和医保帮扶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参保,就没法享受门诊看病、住院报销等一系列医保帮扶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年参保1次,一般每年的9-12月份缴纳下一年医保费。
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70周岁以上老人、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全额补贴;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80元定额补贴,参保人需自行缴纳70元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中不属于上述资助人员的不再给予补贴,个人需缴费350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地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只有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7299206)看病才能享受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帮扶政策(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户和监测帮扶人口享受,其他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如果不去这些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即使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都无法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一站式”报销。“一站式”报销是指门诊慢特病、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当地健康帮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汶上县人民医院、汶上县中医医院、汶上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汶上县康复医院、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汶上县结核病防治所、汶上县第三人民医院、汶上县康驿卫生院、汶上县南旺医院、汶上县刘楼卫生院、汶上县次邱卫生院、汶上县寅寺卫生院、汶上县郭楼卫生院、汶上县郭仓卫生院、汶上县杨店医院、汶上县军屯卫生院、汶上县白石医院、汶上县苑庄卫生院、汶上县义桥卫生院、汶上开发区医院、汶上民生医院、汶上南旺人合医院、汶上北城康复医院、汶上京华眼科医院、汶上远大医院、汶上中都医院。
三、门诊慢特病
患有慢性病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可以办理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可享受的政策是: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 55%、45%(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5%、60%、60%)。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可办理门诊慢特病的病种目录: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79种,其中甲类病种9种、乙类病种70种。
甲类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器官移植;4、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7、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生长激素缺乏症;9、肺动脉高压。
乙类病种包括:1、高血压病(3级);2、冠心病;3、心肌病;4、慢性心力衰竭;5、心脏瓣膜病;6、非瓣膜性房颤;7、脑出血;8、脑梗塞;9、风湿性心脏病;1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11、下肢静脉曲张;12、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3、瓣膜置换术后;14、肺间质纤维化;15、肺源性心脏病;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19、慢性肾炎;20、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1、肾病综合征;22、前列腺增生;23、糖尿病;24、甲状腺功能亢进;25、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多发性硬化症;28、强直性脊柱炎;2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1、恶性贫血;32、特发性骨髓纤维化;3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4、免疫性血小板减少;35、风湿性关节炎;36、类风湿性关节炎;37、股骨头坏死;38、痛风;39、斯蒂尔病;40、干燥症;41、硬皮病;42、血管炎;43、白塞氏病;44、慢性肝炎;4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47、肝硬化;48、溃疡性结肠炎;49、消化性溃疡;50、克罗恩病;51、精神疾病;52、癫痫;53、重症肌无力;54、帕金森综合征;55、阿尔茨海默症;56、运动神经元病;57、格林巴利综合征;58、颈腰椎病;59、肺结核;60、肺外其他部位结核;61、耐多药结核;62、广泛耐药结核;63、苯丙酮尿症;64、肝豆状核变性;65、半乳糖血症;66、黄斑变性疾病;67、青光眼;68、视神经脊髓炎;69、银屑病;70、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符合以上病种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按以下流程在相应医疗机构办理即可,办结后次日享受待遇。
1.甲类病种及冠心病(支架术后、造影术后、搭桥术后)、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苯丙酮尿症等4种乙类病种:与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历及相关材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县康复医院)→专家鉴定→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领取门诊慢性病证。
时限:随时鉴定,即时领取门诊慢性病证。
2.其余病种:与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历及相关材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选择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县康复医院医保服务站、县为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各乡镇或街道医保所)→统一组织鉴定→选择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领取门诊慢性病证。
时限:每月集中组织鉴定一次。(目前县中医院、县二院已成立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中心,到县中医院、县二院慢病中心申请鉴定的,可随时办理,不需等待一个月。)
四、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肺结核患者诊治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我省在册登记并纳入所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及商业保险保障后,仍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兜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享受有奖监护政策,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县委政法委社会治理科 联系人:胡耀宗 咨询电话:7239551)。在本地登记并录入公安部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健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患者实行随访制度,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病情不稳定患者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
2.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脱贫艾滋病病人第一时间给予免费抗病毒治疗,每年免费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和健康体检;对脱贫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化的抗病毒治疗随访管理,患者可以到当地疾控机构寻求帮助。
3.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到当地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防治机构免费提供规定项目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统一标准的治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和相应的随访检查。
五、家庭签约医生服务
我省为符合条件的、有签约意愿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签约医生会根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的身体状况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患者提供疾病救治、随访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一般来说,家庭医生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每年至少面对面随访一次;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4类慢性病患者,进行重点管理,通过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形式每季度随访一次。
住房保障
一、住房安全鉴定
住房出现安全隐患的,联系县住建部门(联系人:胡勇建 电话:7286722),县住建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危房鉴定评估工作。现场鉴定在接到电话后一周内进行,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出具鉴定结果。
二、住房安全保障
鉴定结果为B级的,请帮扶责任人予以重点关注,如果住房安全出现新的隐患,要联系住建部门及时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脱贫享受政策户不居住在危房中。对C、D级危房的改造,要充分尊重脱贫享受政策户的本人意愿,对于无改造意愿的,请帮扶责任人及时通知村两委,由村两委协调,通过子女赡养、闲置公房安置、养老周转房等方式保障脱贫享受政策户的住房安全;有改造意愿的,要按程序进行危房改造。鉴定为C级的,要做好修缮加固工作;鉴定为D级的,有修缮加固价值的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无修缮加固价值的需要进行拆除重建。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有能力组织建设的,可自行改建或新建。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没有能力组织建设的,可以按照危房改造程序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建设。
三、危房改造补助
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是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补助标准明确如下:
1. 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 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在省定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5万元基础上,补助标准调整至一般不低于3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严格执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饮水安全保障
一、饮水安全标准
饮水安全标准是脱贫享受政策户能够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身体健康。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水量就是每人每天生活用水量不少于40升;水质就是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或根据水质检测报告判断;用水方便程度就是脱贫享受政策户到取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供水保证率就是脱贫享受政策户家中每年水量不足天数不超过18天,如果是定时供水的户,要结合户内水缸、水罐、水窖等储水设施评价用水量需求得到满足的天数。四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
二、通自来水
脱贫享受政策户所在村通自来水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必须通(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离村庄较远,可采取其他方式妥善解决)。对脱贫享受政策低保、特困等生活困难群体免除入户工程安装费。
兜底保障
一、低保
帮扶责任人经入户走访,初步判断脱贫享受政策户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且有申请低保意愿的,请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条件,家庭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乡镇(街道)确认,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以前认定的五保户)
帮扶责任人发现脱贫享受政策户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帮助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中,无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帮扶责任人可以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救助供养标准(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脱贫享受政策户,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乡镇(街道)确定的照料服务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如果帮扶责任人发现脱贫享受政策户存在上述情况,需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向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即可领取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审批程序:
1.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镇街受理与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限额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散居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帮扶责任人经走访,发现享受脱贫政策户家中有未成年人具有当地户籍且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可帮助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格的,只能认定为孤儿,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自愿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协助帮扶途径:帮扶责任人可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自完成审批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至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94元 。
申请材料包括:孤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孤儿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证明材料通过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获得。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帮扶责任人经走访,发现享受脱贫政策户家中有未成年人具有当地户籍且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可帮助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现享受脱贫政策户家中有未成年人具有当地户籍且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可帮助申请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协助帮扶途径:帮扶责任人可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自完成确认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94元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86元 。
申请材料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有关情形的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标准、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中有100周岁以上老人的,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请帮扶责任人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申请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申报时须准备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正反面复印到一张纸上),将材料报至乡镇群众服务大厅老龄窗口。经审核通过后,按达到100周岁当月开始发放,每月一发。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享受低保政策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家中有60—99周岁老年人的,可以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名单,对当月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具体标准为60-7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80元、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100 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200元。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按月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缴费年龄段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残疾人保障
一、残疾人证办理
(一)核查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享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帮扶责任人如果发现脱贫享受政策户家中有疑似残疾人,但未办理残疾人证,并且个人有意愿申请的,请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做好申请办理工作。
(二)申请
申办残疾人证主要有2种方式:
(1)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市、区)残联或乡镇(街道)残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2)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爱山东”APP点击“残疾人证新办——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现场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明细: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三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③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④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异地申请残疾人证时须提供)。⑤相关的住院病历或盖公章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评定
县级残联或乡镇残联审核受理后,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机构(智力、精神残疾鉴定每周三到县康复医院门诊部,具体地址:汶上县泉河路725-5号,联系人:庞传银,电话:13964910379;其他残疾鉴定每周四到县二院新院区门诊楼一楼西侧,具体地址:汶上县峨眉山路以西、兴中路以南,联系人:王目国 电话:18325472829)免费进行残疾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申请人,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指定机构,定期组织到乡镇(街道)集中评定或上门服务。评残医师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在得知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自公示之日起算),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得知重新评定结论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级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复评,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得知复评结论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复评,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重新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发放
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从申办受理到批准核发,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残疾人证办理完结后,县残联通过乡镇(街道)残联或邮递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如果享受脱贫政策户家中有残疾人具有当地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果享受脱贫政策户家中有残疾人具有当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可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述两项条件均符合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享受脱贫政策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下月发放至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8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4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脱贫政策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下月发放至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
三、无障碍改造
如果脱贫享受政策户家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请帮扶责任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脱贫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和帮扶户的基本改造需求,帮助其提出无障碍改造申请。县级残联依据申请人入户调查,确定是否符合改造条件及具体改造内容,制定改造方案,组织改造,验收改造成效。
具体流程为:1、申请人或其家属向镇街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残联组织实地评估,记录相关信息数据、留存改造位置原始照片,确定拟改造户;3、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镇街残联确定受助残疾人,与受助残疾人签订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知情同意书;5、联合验收后交市、县残联备案。
四、残疾人养老政策
脱贫享受政策户家中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二级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请帮扶责任人协助办理。脱贫享受政策户本人、代办人或村级代办员需要携带脱贫享受政策户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养老金自审批次月开始发放。
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家中有符合条件且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0-6周岁残疾儿童可以不持证,有诊断证明即可),请帮扶责任人帮助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的办理流程是: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向县级残联提交康复申请,经县级残联评估审核批准后,0-17周岁残疾儿童可免费得到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或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残矫治手术等基本康复服务;其余持证残疾人可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工耳蜗植入和肢残矫治手术由监护人直接向省项目办进行网上申请即可。如果对县级残联评估审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市级残联要求重新评估。
金融帮扶
脱贫享受政策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有信贷需求的,请帮扶责任人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表,乡镇(街道)帮扶部门和银行实地考察,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脱贫享受政策户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银行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脱贫享受政策户还清贷款本息后及时给予贴息。对贷款逾期产生的加息和罚息不能贴息。
就业帮扶
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帮扶责任人可根据其意向,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联系报名或帮助推荐培训信息。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培训机构或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指导下报名,按照班期培训计划、课程表按时全程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工种目录:孕婴师、保育员、母婴护理、面点制作、中式面点、中式烹调等。
二、就业服务
家中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并且有就业意愿的,请帮扶责任人协助脱贫享受政策户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费就业指导、免费推荐就业岗位的“双免费”服务。脱贫享受政策户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7室 联系人:韩文 电话:7212245)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即时申请。
三、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帮扶责任人要帮助其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3服务窗口 联系人:李召平 联系电话:7217226)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咨询,根据其创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创业能力培训、免费创业指导服务、免费创业项目推荐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家中有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可在规定时间申请享受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求职创业补贴遵循依申请发放的原则,需要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帮扶责任人要及时提醒符合办理条件的毕业生对接院校办理。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
帮扶责任人要摸清户内人员就业需求,帮助有意愿且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做好报名申请(报乡镇人社所)、安置上岗等工作。
六、省外务工交通补助
对于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用工协议)、实现跨省稳定就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劳动力,帮扶责任人要帮助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一次性交通补助分为三档,具体补助标准为:交通费用300元以下的补助不低于60%,300-700元的补助不低于70%,700元以上的补助不低于8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年1月至2月,帮扶责任人协助填写《××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并向村(居)委会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复印件、往返车票(限享受一次)和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监测帮扶对象遇到的困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自力更生,感恩奋进,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让生活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