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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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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情况 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四个小区,分别为:泉河花园、惠民小区、安居佳苑、华城雅居。房屋建筑面积均为50㎡,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二、申请保障原则 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实物分配为主,货币保障为辅”的原则,对我县城域范围内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高层次引进人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行保障,努力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动态管理原则,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给予实物保障,在轮候等待房屋安置的家庭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给予货币补偿保障,多渠道解决我县无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每年度对现有保障家庭人员的房产、车辆、工商注册、户籍、婚姻、社保等信息动态审核清退,根据审核及房屋清退情况对现申请人员常态化申请并进行轮候安置。 申请保障范围为汶上县主城区规划区内,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户籍在申请范围内并具有城区常住户籍满一周年(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租赁单位住房或已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廉租补贴除外)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的,不参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的计算。 三、申请保障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或廉租补贴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其家庭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4.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 6.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申请区域内城区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分户家庭申请人分户时间以户口簿填写日期之日起满一周年且实际分开居住;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673元; 4.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5.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6.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三)特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 1.新就业人员 (1)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毕业不满5周年; (3)已与申请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父母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房; (5)新就业人员取得保障后,最长保障期限为36个月,期满经复核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中低收入家庭续租。 2.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 (2)持有城区居住证2年以上; (3)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父母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房。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二)将家庭私有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未满一周年的(因大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或者未办理不动产证的; (三)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子女)名下有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或单套复式房屋;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上房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 (五)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及解困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出资额度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 (七)家庭成员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等低速车除外)价值6万元以上或经营性车辆10万元以上的(特定对象除外); (八)单身申请人户籍在申报区域范围内,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 (九)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已经签订商品房住房购买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的; (十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五、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下肢重度残疾和视力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四)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五)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伤残复员军人; (七)可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收入、房产、车辆、工商注册证明; (六)申请的其他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领取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2.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户籍管理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七)住房情况证明 1.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3.借住他人房屋居住的,提供房主出具的借住证明; (八)其他证明 1.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大病患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病患者医学证明、病历; 3.特定对象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录(聘)用或调入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证明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有聘用单位盖章)。 七、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住房保障科进行预登记,根据我县公租房房源的情况,公布申报日期,电话联系预登记家庭到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住房保障科领取《汶上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填写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或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审查加盖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汶上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夫妇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并准备齐全第七条规定所需材料进行申请登记。 (三)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汶上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从住房、户口、车辆、低保、失业、收入、婚姻等情况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 (四)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网站及县住房保障中心一楼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当符合保障资格家庭数量超过租赁住房房源时,县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申请家庭数量进行摇号排序分配,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申报地点、咨询电话 申报地点: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三楼(住房保障科) 咨询电话:0537-728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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