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汶上县煤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汶上县范围内全部煤矿企业,与《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1.6 辖区煤矿基本情况
汶上县辖区现有4家煤矿,分别是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阳煤矿(位于南站街道)、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义桥镇)、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位于郭楼镇)、山东义能煤矿有限公司(位于义桥镇)。
根据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全县煤矿不同程度地存在瓦斯爆炸、火灾、水害、顶板、机电运输、煤尘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如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破坏和影响矿井采掘工作面、采区乃至整个矿井系统、巷道、设备和设施等。
1.7 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领导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山救援队伍指挥员。
职责: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等。如总指挥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总指挥指定一名副总指挥代替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职责:接受县指挥部的领导,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县指挥部的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根据要求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汶上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职责:迅速掌握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指挥抢险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工作;做好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舆情工作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家属接待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2.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县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拟定、发放会议纪要;负责会务工作;上下内外联络、沟通、协调;负责各组工作调度并编发工作简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负责制定指挥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会议、工作调度、报告请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值守、保密、工作纪律等制度);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成 员:县发改局副局长、县应急局副局长、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主要职责:对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救援;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协调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指导,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风险,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负责现场救援调度值班安排和记录,定时、定期调度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统计汇总各项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填绘救援工作形象进度图表;每天组织召开两次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听取现场救援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步工作,并向县指挥部例会汇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结束后恢复生产计划及安全措施;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机制:
①会议机制。每天定时召开会议,听取救援工作情况汇报,传达贯彻县指挥部指令,研究救援工作中重大情况,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交专家组会商,形成实施意见后组织实施。
②临时决断机制。在现场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井下现场能随机决断的随机决断,重大问题提交救援组会议研究确定,涉及技术方面的问题,请专家组会商提出意见后报救援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需提报县指挥部决定的重大事项,现场救援组会议确定后立即报县指挥部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③井下救援机制。实施井下救援时,井下设立指挥点,井上井下协调联动,井下救援高效协同。事故单位上级公司、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根据救援进展排定带班计划,轮流带班,现场指挥。
2.2.3 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健局副局长
成员: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省市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确定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舆情工作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县委网信办负责人、县委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事故单位上级公司宣传部门负责人等。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相关科室,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部门,事故单位上级公司、事故单位党群工作部门等有关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指导相关部门,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线上线下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保卫工作组
组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
成员:县公安治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及事发乡(镇)派出所负责人。
工作职责:分析研判形势,做好全县警力调配;做好现场及周边管控工作;做好事故单位办公楼大门及楼层保卫工作;维护好事故单位大门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做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分流,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协调大型救援车辆的引导、疏通、通行等工作;做好城区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家属稳控工作;做好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维序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加强与其他各工作组的密切协作配合;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发改局副局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发改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做好救援物资、物品供应保障工作;做好救援办公、会议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救援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做好救援人员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 家属接待组
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工会、民政、卫生健康、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遇险(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负责人,事故单位及其上级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工作职责:做好遇险(难)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制定遇险(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方案和流程;劝慰、安抚、稳定遇险(难)人员家属;配合做好生还人员的医疗、护理乃至康复工作;协调做好支付赔偿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人员接待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8 专家组
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汶上县煤矿井下存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主要有: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机电运输等重大风险,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县应急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重点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等重点灾害防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跟踪督查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各煤矿要加强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治理,建立健全有关监控监测设备,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信息监测
各煤矿应根据自身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排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煤矿较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
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较大影响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当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适用范围的煤矿企业转发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3.2.3预警分级及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县指挥部及时转发相关信息。
橙色、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县指挥部及时转发相关信息。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上级专项预案执行。
3.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企业、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停工停产,撤离相关作业人员;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煤矿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 信息报告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告属地政府。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还应2小时内书面详细报告事件的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情况。
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市能源局,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市能源局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1)电话快报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书面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及其他);
④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⑤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告,每日12:00前(特殊情况除外)报送相关信息。遇到紧急事件2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 急响应级别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 (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大小和紧急程度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事故单位首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应急处置。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1.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或无法判明事故等级可能发展成为一般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事故进一步升级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增援。
4.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先期救援工作。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县 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 急救援,做好先期救援工作。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4.1.4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 应急救援,做好先期救援工作。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 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 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启动响应。县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7)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临近县(市、区)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8)如有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的,事故等级提高的情形,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报告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
4.3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衍生二次事故,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一是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二是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三是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四是条件具备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救援组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装设直通地面现场抢险组的电话;五是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4 信息发布
由现场救援组根据现场救援情况,报县指挥部。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准确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为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现场救援组报县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出具救援报告。当地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县应急局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设立专用和传真电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利用汶上县辖区内医疗单位和煤矿企业的医疗队伍,必要时,由县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救护队伍进行增援。
6.3 应急专家保障
县政府、县应急局、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事故类型,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补充更新,并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由县指挥部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调集外部应急救援专家。
6.4 应急装备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汶上县范围煤矿设备物资库、大型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信息库,包括应急物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煤矿企业自身储备的物资设备不能满足救援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装备时,由县指挥部向上级申请,紧急征用、调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援装备物资及时到位。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方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投入,应急经费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应根据全县煤矿事故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并督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案演练、总结评估及上报工作。
7.2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工作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和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提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共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害的能力。
7.3 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县政府备案。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2责任追究
存在下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煤矿事故及相关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煤矿事故发生后,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10 附录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录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协助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社局: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应急局: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开展;协调调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协调国网汶上供电公司做好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救援物资、物品供应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会同事发煤矿做好遇险(难)人员家属接待及善后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