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城区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现开展我县城区围挡整治提升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建设理念,按照“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通过细化标准、明确职责、集中整治,着力提升城区围挡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围挡工程成为城市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
二、严格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
城区所有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系治理、管网维护、市政维护、公路交通等工程围挡。
(二)围挡设置标准
1. 围挡材质选用标准
推荐使用装配式围挡,优先选择钢质材料,选择性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砌体材料,逐步淘汰彩钢板。其中:
(1)围挡应采用连续、封闭的钢结构、砌体围挡,原则上同一工程应采用同一种材质;
(2)工期在15日以内的市政工程使用80cm的水马或铁马围挡,工期在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使用180cm水马或铁马围挡;
(3)基坑、桩基施工阶段,倒边施工频繁的市政工程以及人流密集区的工程,不宜采用砌体围挡。
2. 围挡外观造型标准
(1)围挡(除水马或铁马外)自地面至围挡顶端(不含柱头和灯具)高度统一为2.5米;
(2)围挡上应按照要求设置“围挡信息公示牌”,公示牌规格尺寸采用宽1.2m×高1.0m,版面为蓝底白字,并标识工程名称、参建单位、设置和拆除时间、监管单位等(见附件3);
(3)围挡广告画与墙体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制作精良,粘贴平整;对悬挂宣传画的围挡,应大小适宜,美观大方;
(4)围挡样式及广告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见附件4)。
3. 专营机构(燃气、热力、水务、电力、通讯等)设置的特殊围挡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设置。
(三)提升要求
1. 对已建成围挡,若其材质结构坚固、安全且外观造型无破损的,有序进行整改提升;对于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围挡设置标准要求予以更换。
2. 对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及长期闲置不用的围挡,予以拆除。
3. 对计划新搭设围挡,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后搭设。
三、强化审批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围挡整治提升工作。
(一)实行联审、联合勘查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附件1),将信息报城区围挡整治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勘查。联合勘查时,按照部门职责,县规划事务中心负责协助指定用地规划红线,确定围挡位置;县住建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围挡高度、材质、样式、立面形象效果等结构部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围挡广告、公示牌等外观部分,出具联合勘查意见(附件2),建设单位按照勘查意见进行施工。
(二)联合联动,协作推进。建立城区围挡整治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区围挡的整治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围挡的整治工作。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活动,集中整治城区围挡乱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围挡,下发督办单,督导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未批先建、应建未建和拒不整改行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住建部门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住建部门针对移交的围挡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严格执法,严厉查处。
(三)严格督导,确保实效。城区围挡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安排之一,也是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全力推动。相关督查部门要加强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督导调度,详细了解整治提升进展,及时跟进督导,对整治提升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巩固深化,常态长效。通过一系列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着力提升城区围挡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出一批围挡景观工程,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次围挡整治提升活动,深入研判,找出问题症结,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形成一套我县围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我县围挡管理长效机制。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