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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汶上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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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令)将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请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开办者履行81号令规定的义务,携手共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农批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2、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严格履行入场查验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质量安全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影像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社会危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4、依法落实法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依据81号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0条,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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