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3-0415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0-3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市监字〔2023〕44号--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汶上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1 15:3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分享

汶市监字〔2023〕44号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汶上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

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严防发生化妆品安全事件,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了《汶上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汶上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

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规范我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等机构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消除安全隐患,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以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为重点,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货查验制度、产品宣传为监督检查要点,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等方式,结合日常投诉举报线索,深入排查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在化妆品经营使用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我县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时间

2023年10月31日至12月15日,集中一个半月时间开展专项整治。 

三、整治内容

核查国产特殊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或进口批件;国产普通化妆品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信息和实际产品是否相符。

检查标签标识情况。核查标签标识和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有无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检查经营者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经营者是否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台账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经营者是否有擅自配制化妆品和经营使用过期妆品行为。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11月5日)。各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摸清检查对象底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发动美容美容、婴幼儿洗浴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整治阶段(11月6日—12月10日)。各单位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并填写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情况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整治的震慑作用。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专项整治作为加强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监管的有力抓手,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检查整治工作。及时曝光违法单位和产品,积极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鼓励消费者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对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和《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人:杨丹丹       联系电话:0537-3231297  

电子邮箱: wsfdasc@163.com

 

附件: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

 

附件

 

汶上县美容美发、婴幼儿洗浴机构

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单位

美容

美发

婴幼儿洗浴

1

辖区单位数




2

检查单位数




3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4

发现问题




5

整改问题




6

查扣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

瓶(盒)




7

查扣使用自制化妆品




8

查处违法案件




9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10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